本案涉及消費者對於網路購物商品退貨權利之問題,主要爭點在於網購商品是否一律可於14天內無條件退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因此,法定退貨期限應為7日,而非14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將下列資訊以清楚易懂之文句提供予消費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2條規定:
關於網購商品退貨權之行使,建議消費者應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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