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重劃的土地原先設定有他項權利,但是重劃後沒有分配到土地,雙方協議不成,政府說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那他項權利人跟原土地所有權人,要怎麼樣才能提存領錢?
本案涉及土地重劃後未獲分配土地之補償問題,原土地上設有他項權利,政府已將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需釐清他項權利人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領取提存補償費之程序。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提存之受理 依提存法第1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
提存之通知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
提存金之利息 依提存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他項權利人應備妥原他項權利證明文件,向提存所提出領取聲請。
土地所有權人應備妥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就剩餘金額聲請提領。
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要:
考量本案涉及他項權利人與原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利分配,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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