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他項權利人補償費提存領取爭議

請問重劃的土地原先設定有他項權利,但是重劃後沒有分配到土地,雙方協議不成,政府說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那他項權利人跟原土地所有權人,要怎麼樣才能提存領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土地重劃後未獲分配土地之補償問題,原土地上設有他項權利,政府已將地價補償費提存法院,需釐清他項權利人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領取提存補償費之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重劃補償之法律依據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第1項規定:「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應分配土地之一部或全部因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不能分配土地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二、提存程序及效力

  1. 提存之受理 依提存法第1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

  2. 提存之通知 依提存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提存所接到提存書後,認為應予提存者,應將提存通知書送達受取權人。

  3. 提存金之利息 依提存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提存金應給付利息,以實收之利息照付。」

三、提存金領取程序

  1. 他項權利人應備妥原他項權利證明文件,向提存所提出領取聲請。

  2. 土地所有權人應備妥土地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就剩餘金額聲請提領。

參、處理建議

一、協議處理方案

  1. 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分配方案,確認各自應得金額。
  2. 達成協議後,分別向提存所提出領取聲請。

二、爭議處理方案

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能需要:

  1. 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權利範圍。
  2. 待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結果向提存所領取。

三、注意事項

  1. 依提存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提存通知書送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算十年內應為領取。
  2. 建議保留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以供主張權利之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他項權利人與原土地所有權人間之權利分配,建議:

  1. 雙方先行協商解決,以節省時間及訴訟成本。
  2. 如無法達成協議,應及時尋求司法救濟,以確保各自權益。
  3. 注意提存金領取期限,避免權利罹於時效而歸屬國庫。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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