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詢問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規定應繳納差額地價時,若未繳納是否會導致分配到的土地被強制執行拍賣。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實際分配面積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地價。」
強制執行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第3項規定:「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限制處分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1條第4項規定:「未繳納差額地價之土地,不得移轉。但因繼承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並非一定會直接查封拍賣分配到的土地,執行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可能採取下列執行方式:
建議當事人應於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以避免被移送強制執行。
若有經濟困難,可與主管機關協商:
考量未繳納差額地價可能涉及強制執行及土地移轉限制,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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