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未成年子女遺產繼承特別代理人選任

律師您好: 想請問的問題是,夫妻已於110年9月離婚,育有婚生子女2人(今仍未成年),其後配偶夫於112年12死亡,被繼承人生前名下擔任兩間由妻出資(獨資)的有限公司代表人,以及留下多筆不動產及現金,今配偶妻因要代繼承人兩位子女辦理公司過戶等等遺產事件,但無法辦理,是否需向家事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該特別代理人是否可由配偶妻的親姐姐擔任? 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程序要準備哪些文件?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110年9月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
  2. 前夫於112年12月死亡,遺有:
    • 兩間由前妻出資之有限公司代表人身分
    • 多筆不動產及現金
  3. 前妻需代未成年子女處理遺產相關事務,但因利益衝突無法進行

貳、法律分析

一、特別代理人選任之必要性

  1. 依民法第1086條規定,母親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2. 本案因前妻與未成年子女在處理遺產分配時存在利益衝突,應依民法第1086條之2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特別代理人之資格

  1. 前妻姐姐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可能性評估:
    • 法律上並無明文限制特別代理人之特定資格
    • 應考量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之情形
    • 須具備處理相關事務之能力

參、處理建議

一、聲請程序

  1. 應向未成年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2. 應備文件:
    • 聲請狀
    • 戶籍謄本(未成年子女及聲請人)
    • 離婚證明文件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 遺產清冊
    • 公司登記資料
    • 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
    • 擬任特別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注意事項

  1. 建議先諮詢家事法院確認特別代理人人選適格性
  2. 聲請時應詳細說明選任原因及處理事項範圍
  3. 特別代理人選任後應:
    • 謹慎處理財產相關事務
    • 保存完整處理紀錄
    • 重大處分行為可能需經法院許可

肆、結論

  1. 本案因涉及遺產分配之利益衝突,應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2. 關於前妻姐姐擔任特別代理人一事,建議:
    • 審慎評估是否存在利益衝突
    • 確認其處理相關事務之能力
    • 徵詢法院意見以確保適格性
  3. 建議完整蒐集必要文件,依法定程序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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