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您好: 想請問的問題是,夫妻已於110年9月離婚,育有婚生子女2人(今仍未成年),其後配偶夫於112年12死亡,被繼承人生前名下擔任兩間由妻出資(獨資)的有限公司代表人,以及留下多筆不動產及現金,今配偶妻因要代繼承人兩位子女辦理公司過戶等等遺產事件,但無法辦理,是否需向家事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該特別代理人是否可由配偶妻的親姐姐擔任? 選任特別代理人的程序要準備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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