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 「致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此下簡稱「致富公司」)在成立所謂「夢想借貸媒合平台」(此 下簡稱「借貸平台」) ,其官網標榜收益穩定、分散風險,以金融科技及各類借貸媒合為經營 主軸,打出合法高獲利來吸引投資人。但其實此借貸平台就是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也就是俗 稱的「P2P 借貸」,幫你媒合有資金需求的借款人(此平台聲稱是借不到錢的企業) 。然後此 借貸平台再宣稱借款年利息有 9 至 12%。 投資人於投資時,必須透過此借貸平台與致富公司簽訂所謂「投資契約」,於契約有效期間 內投資人可以重複投資,並於每次投資到期日後取回本金和利息。 但其實此借貸平台中 95%債權是假的,也就是根本不存在借款人,此借貸平台只是將債權上 架。投資人匯款進此借貸平台在銀行開立的託管帳戶後,此借貸平台就會直接將資金轉去付 其他投資人人的利息。所以直到此借貸平台無法再負擔利息為止,投資人都真以為所收到的 利息就是借款人繳納的利息。 此借貸平台除了找名人代言(經紀人) ,引起的名人背書效應之外,此借貸平台亦會借助法 律規定,讓投資人誤以為投資本金是安全的。如此平台宣稱,依據《民法》第 873 條:「抵 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 清償。」也就是說如果借款人還不出錢,會將他的不動產法拍清償,投資人不至於血本無 歸。但其實大部分借款人皆不存在,當然也不會有什麼不動產法拍清償。 此種借貸平台一直處於法令監理地位不明狀態。金管會關認為 P2P 屬民間借貸行為,不在金 管會監管範圍。數位發展部、法務部和經濟部也自認非主責機關。 目前我國不僅沒有專法規範,連主管機關也不明下,對此種 P2P 借貸平台的監管非常鬆散。 業者成立 P2P 平台僅需依《公司法》向經濟部登記,金管會也只採鼓勵性質,導銀行公會與 網路借貸平台業者訂定合作自律規範,由金管會備查。 問題: 請依以下面向,申述你對此種 P2P 資金借貸媒合平台之看法: 一、此借貸平台吸收投資人資金行為,是否違反銀行法有關非銀行不得收受存款規定,構成 違法吸金? 二、致富公司透過此借貸平台吸收投資人資金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募集發行「有價證券」? 三、你覺得對此種借貸平台的最合適規範模式為何?訂立專法,或依目前既有的公司法、銀 行法、證券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顧問法、刑法詐欺罪,但其他法令規定?亦或依據業 界自律規定即可?
致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夢想借貸媒合平台」,宣稱提供投資人與企業借款人之媒合服務,承諾9-12%年利率報酬。然而該平台95%債權為虛構,實際上係以新投資人資金支付舊投資人利息,涉及違法吸金及詐欺。
依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依銀行法第29-1條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本案平台應構成違法吸金:
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本案投資契約應構成未經核准發行有價證券:
考量本案平台行為可能涉及違反銀行法第29條非銀行收受存款之禁止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法第22條未經核准發行有價證券之規定,建議應立即停止其違法行為,並由主管機關依法查處。同時,應儘速建立完整之P2P借貸監理制度,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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