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需釐清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三者的法律定義及其區別,並依據相關法律條文進行分析。
法源依據: 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經意願人書面表示同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加註於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該書面同意正本相同。但意願人得隨時自行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實務案例:
法源依據: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同一參賽作品,僅得由一報名者報名。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
實務案例:
法源依據: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進行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金額以上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交易前,應先洽請專業估價者依不動產估價師法規定出具估價報告書。」
實務案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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