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於本案調查程序(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已明確提出新事證,包括:事件發生後,學生與本人於社群媒體上仍持續互動(附件?),並無不適感或疏遠迴避之情形,顯示學生並未感受到所謂性騷擾的不舒服與壓迫。此外,拍攝過程中,本人確已事先取得學生及家長同意書(附件?),充分尊重學生意願,並有書面文件佐證。然而,貴單位於調查過程中,未詳實採納或說明未採納上述新事證之理由,且於後續公文中,亦未清楚載明「申復」的法定條件、期限與相關法規依據,導致本人在程序上權益受損,對此表達質疑,並懇請貴單位重新審視本案程序的完整性及公正性。
本案為性騷擾申訴調查程序(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之爭議案件。當事人主張: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本案調查單位應:
依第11條第1項規定,「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本案中:
考量本案調查程序可能存在下列程序瑕疵:
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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