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騷擾調查程序申復案

1. 本人於本案調查程序(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已明確提出新事證,包括:事件發生後,學生與本人於社群媒體上仍持續互動(附件?),並無不適感或疏遠迴避之情形,顯示學生並未感受到所謂性騷擾的不舒服與壓迫。此外,拍攝過程中,本人確已事先取得學生及家長同意書(附件?),充分尊重學生意願,並有書面文件佐證。然而,貴單位於調查過程中,未詳實採納或說明未採納上述新事證之理由,且於後續公文中,亦未清楚載明「申復」的法定條件、期限與相關法規依據,導致本人在程序上權益受損,對此表達質疑,並懇請貴單位重新審視本案程序的完整性及公正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性騷擾申訴調查程序(校安序號:3130080,函號:高市中高學字第11470229100號)之爭議案件。當事人主張:

  1. 已提出新事證(社群媒體互動紀錄及拍攝同意書),但調查單位未予採納且未說明理由
  2. 調查單位未於公文中載明申復相關法定要件及期限
  3. 質疑調查程序之完整性及公正性

貳、法律分析

一、調查程序合法性分析

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本案調查單位應:

  1. 新事證處理
  • 調查單位應依法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
  • 對於當事人提出之新事證,應予以審酌並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
  • 未說明不採納理由,可能違反調查程序之正當性
  1. 程序告知義務
  • 依第18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 未告知申復要件及期限,可能影響當事人行使救濟權利

二、調查程序正當性要求

依第11條第1項規定,「被申訴人、申訴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本案中:

  1. 證據調查義務
  • 調查單位應審酌所有相關事證
  • 包括社群媒體互動紀錄及拍攝同意書等新事證
  1. 程序公正性
  • 依第13條規定,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 調查過程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

參、處理建議

  1. 程序救濟建議
  • 依第2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可就「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提出申訴
  • 建議具體指出調查程序瑕疵,請求重新調查
  1. 證據保全建議
  • 妥善保存所有新事證資料
  • 包括社群媒體互動紀錄及拍攝同意書等
  1. 法律協助
  • 依第19條規定,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尋求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
  • 建議尋求專業法律人士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調查程序可能存在下列程序瑕疵:

  1. 未說明新事證不採納理由,應違反調查程序正當性
  2. 未告知申復要件期限,可能影響當事人救濟權益

建議當事人:

  1. 依法提出程序異議,要求調查單位說明新事證處理情形
  2. 尋求法律諮詢協助,以確保程序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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