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陳述意見期限合理性爭議

我收到來函公文113年3月26日,內文中說要補陳述意見,該單位並要求我於113年4月8日中午12點10分以前送達,這程序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113年3月26日收到行政機關來函,要求於113年4月8日中午12點10分前補陳述意見並送達。當事人質疑此行政程序之合理性。

貳、法律分析

一、陳述意見之法律依據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行政機關要求補陳述意見之程序,應符合法定要件。

二、期間計算之合法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本案行政機關指定至「中午12點10分」之具體時間點,應可能不符合行政程序慣例。

三、通知方式之適法性

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本案通知書之記載內容是否完備,應進一步確認。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可向行政機關提出下列請求:

    •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要求將送達期限修正為當日辦公時間結束前
    • 如需更多準備時間,可請求延長陳述意見期限
  2. 為保障自身權益,建議:

    • 儘早完成陳述意見之準備
    • 保留送達證明文件
    • 如期限內確實無法完成,應事先提出展期申請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之陳述意見權,建議當事人:

  1. 就行政機關指定之具體時間點(中午12點10分)提出異議
  2. 依法要求合理之陳述期限
  3. 確保陳述意見之完整性及送達證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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