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勞工申請特別休假(年假)時,是否需要提前告知雇主,以及提前告知期限的法律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此為勞工的法定權利。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告知義務
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1項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就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特別休假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因此,具體的請假程序可能於工作規則中訂定。
考量特別休假係由勞工依法自行排定,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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