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員工有下列行為: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若員工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應可認定為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若員工雖有請假但未遵守公司規定程序,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情形。
單純借貸關係應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之終止事由。
除非該借貸行為涉及:
請假問題處理
借貸關係處理
關於員工經常性臨時請假行為,若已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曠職日數,建議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但須注意30日之除斥期間。
考量借貸關係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建議先釐清是否違反工作規則及其情節是否重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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