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頻請假兼欠款之合法解僱問題

員工時常臨時請假屢勸不聽,又與公司借貸,公司能開除?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員工有下列行為:

  1. 經常性臨時請假且屢勸不聽
  2. 與公司有借貸關係 雇主欲探詢是否得以解僱該員工。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臨時請假行為

  1.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2. 若員工未依上述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應可認定為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應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3. 若員工雖有請假但未遵守公司規定程序,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情形。

二、關於借貸關係

  1. 單純借貸關係應不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之終止事由。

  2. 除非該借貸行為涉及:

    •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
    • 依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

參、處理建議

  1. 請假問題處理

    • 建議明確制定請假規則及程序
    • 保存違規紀錄及勸導證據
    • 若達法定曠職日數,應於知悉後30日內為終止契約
  2. 借貸關係處理

    • 建議與請假問題分開處理
    • 另立借貸契約保障債權
    • 可考慮約定分期攤還方式

肆、結論

  1. 關於員工經常性臨時請假行為,若已達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曠職日數,建議可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但須注意30日之除斥期間。

  2. 考量借貸關係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情形,建議先釐清是否違反工作規則及其情節是否重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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