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口頭離職反悔之效力爭議

勞工一氣之下提離職,事後反悔,雇主不同意,合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勞工因一時情緒提出離職,事後反悔欲撤回離職申請,但遭雇主拒絕,涉及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離職意思表示之效力

  1. 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2. 本案勞工提出離職之意思表示,應於通知達到雇主時即發生效力。除非撤回通知同時或先於離職通知到達雇主,否則該離職意思表示即已生效。

二、預告期間之適用

  1.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勞工應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

    • 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於十日前預告
    • 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應於二十日前預告
    • 工作三年以上者,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三、雇主不同意撤回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據此,已生效之意思表示,除有法定原因外,應不因表意人事後反悔而失其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勞工應:

    • 確認離職意思表示是否已送達雇主
    • 若已送達,應依法完成預告期間之工作
    • 妥善辦理工作交接
  2. 未來預防措施:

    • 提出離職前應審慎考慮
    • 以書面方式提出離職,並明確註明生效日期
    • 遵守法定預告期間

肆、結論

關於本案勞工一時衝動提出離職後反悔之情形,考量:

  1. 離職意思表示若已送達雇主,應已生效
  2. 雇主不同意撤回應屬合法
  3. 勞工仍應依法完成預告期間

建議勞工應依原離職意思表示履行相關義務,並於未來做出類似決定時應更加謹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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