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勞工因一時情緒提出離職,事後反悔欲撤回離職申請,但遭雇主拒絕,涉及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爭議。
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本案勞工提出離職之意思表示,應於通知達到雇主時即發生效力。除非撤回通知同時或先於離職通知到達雇主,否則該離職意思表示即已生效。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工應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期間預告:
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據此,已生效之意思表示,除有法定原因外,應不因表意人事後反悔而失其效力。
建議勞工應:
未來預防措施:
關於本案勞工一時衝動提出離職後反悔之情形,考量:
建議勞工應依原離職意思表示履行相關義務,並於未來做出類似決定時應更加謹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