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勞工薪資晉級爭議

我不滿一年年資,差一個月,但是在第一個非營利園所承認我從第二級薪資起跳,但是第二間園所承接時說我不能晉薪,因為我一開始就不能從第二級開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原任職於第一間非營利幼兒園,以第二級薪資起薪。後轉任第二間幼兒園時,因年資未滿一年,新雇主主張不能維持第二級薪資,要求回到第一級薪資標準。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約定之法律關係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本案中,薪資之約定應屬勞資雙方合意範疇,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可由雙方自行議定。

二、工作年資認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本案當事人轉換工作之銜接時間若未超過三個月,其工作年資應可能合併計算。

三、勞動條件變更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1條第二款規定:「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新雇主若降低原有薪資,可能涉及對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可向新任職園所提出以下說明:
  • 提供原園所之薪資核定文件
  • 說明工作年資之銜接情形
  • 檢視當地教育主管機關對非營利幼兒園薪資核定之相關規定
  1. 如協商未果,可採取下列途徑:
  • 向當地教育局處諮詢
  • 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保留相關薪資證明文件以維護權益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勞動契約之工資約定事項,建議當事人:

  1. 確認新舊工作之銜接期間是否符合年資併計要件
  2. 蒐集原任職園所之薪資核定相關證明
  3. 先透過協商方式尋求解決
  4. 必要時循勞資爭議處理機制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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