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勞工夜班限制與簽約金爭議

醫院簽訂三年約有20萬簽約金,但其中內容表示,每月需要上一天夜班,才符合簽約條件,但是懷孕同仁,因為懷孕不能上夜班,所以就沒辦法領到簽約獎金,且該合約因為懷孕就暫停計算,請問有違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醫院與員工簽訂之三年合約,約定每月需上一天夜班始得領取20萬簽約金,但因懷孕員工不能上夜班,導致無法領取簽約金且合約暫停計算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憲法保障層面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本案醫院之作法應涉及性別歧視。

二、勞動權益保障

  1. 夜間工作限制
  • 依據事業單位僱用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場所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條及第4條規定,雇主對於夜間工作場所應提供特定安全設施。
  • 懷孕員工基於健康安全考量不宜從事夜間工作。
  1. 差別待遇認定
  • 醫院以夜班作為簽約金請領要件,對懷孕員工形成間接歧視。
  • 合約因懷孕而暫停計算之規定,應構成不當差別待遇。

三、替代措施評估

參考交通事業人員相關法規精神,如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懷孕員工應有替代性措施或延後執行之彈性空間。

參、處理建議

  1. 對醫院建議
  • 應修改契約內容,提供懷孕員工替代方案
  • 建立符合性別平等之給付制度
  • 設計合理之替代工作方式
  1. 對員工建議
  • 保存相關契約文件
  •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尋求法律諮詢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憲法保障之性別平等原則,以及懷孕員工之特殊保護需求,建議:

  1. 醫院應立即檢討並修正相關契約條款
  2. 提供懷孕員工合理之替代方案
  3. 確保懷孕員工不因無法執行夜班而喪失簽約金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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