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違法取消休假及不當加班計算爭議

本人於公司任職期間(詳附件),雇主發生以下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 1. 原排定之休假日遭雇主任意取消,未經本人同意。 (114/1/1~114/1/20應休假為7日,但實休假僅為6日) 2.雇主之出勤管理辦法,其中3.4.2規定: 延長工時之時數以15分鐘為最小申請單位,未滿15分鐘者不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反映雇主有下列違法情事:

  1.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任意取消原排定休假日(114/1/1~114/1/20期間應休假7日,實際僅休6日)
  2. 公司出勤管理辦法3.4.2規定延長工時以15分鐘為最小申請單位,未滿15分鐘者不計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休假變更問題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取消原排定休假日之行為,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

二、關於延長工時計算問題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2. 雇主規定延長工時未滿15分鐘不計入的做法,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關於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之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下列措施: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保存相關出勤紀錄等證據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2. 關於未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

    • 可向雇主請求補發未依法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
    • 建議先行與雇主進行協商
    • 必要時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肆、結論

  1. 考量雇主任意取消休假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建議當事人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2. 關於延長工時計算方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建議向雇主提出異議並請求改正,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檢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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