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公司任職期間(詳附件),雇主發生以下違反《勞動基準法》情事: 1. 原排定之休假日遭雇主任意取消,未經本人同意。 (114/1/1~114/1/20應休假為7日,但實休假僅為6日) 2.雇主之出勤管理辦法,其中3.4.2規定: 延長工時之時數以15分鐘為最小申請單位,未滿15分鐘者不計。
當事人反映雇主有下列違法情事: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即取消原排定休假日之行為,應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稱「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規定延長工時未滿15分鐘不計入的做法,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關於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之規定。
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下列措施:
關於未獲給付之延長工時工資:
考量雇主任意取消休假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建議當事人保存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於延長工時計算方式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建議向雇主提出異議並請求改正,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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