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對不同單位(病房與開刀房)的護理師發放不同金額的三節獎金,病房護理師獲得新台幣一萬元,開刀房護理師僅獲得新台幣五千元,疑有不當差別待遇之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25條規定:「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年齡、種族、宗教、黨派或出生地等因素,在工資給付上予以歧視。」本案中,三節獎金雖屬額外獎金性質,但仍應屬廣義薪資範疇,應受勞動法規保障。
雇主應確保:
考量本案涉及工作單位間獎金差異之爭議,建議:
醫院應檢視並提出獎金差異之合理依據,若無法提出正當理由,應調整獎金發放標準,確保相同職級、相近工作內容之護理師獲得相當待遇。
建議護理師先透過內部管道了解差異原因,必要時可尋求主管機關協助,以確保勞動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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