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勞工反映雇主強制要求參加下班後聚餐活動,且未給付加班費或補償工時,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本案雇主強制要求參加下班聚餐,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若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應屬違反勞基法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雇主未給付加班費,應違反上述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本案雇主既未給付加班費亦未安排補休,可能違反該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本案雇主之行為可能構成該款事由。
考量雇主強制下班聚餐且未給付加班費或補休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2條及第32條之1規定,建議勞工先行與雇主溝通,要求改善並給付應得之加班費;如雇主拒絕,再考慮向主管機關申訴或行使終止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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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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