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應自付百分之三十,投保單位應負擔百分之七十。雇主要求勞工負擔雇主應負擔部分,應屬違法。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應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雇主應依法辦理代扣及繳納作業。
雇主要求勞工負擔原應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用,可能涉及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關於保險費分擔比例之規定。此種情形應屬違法行為,勞工得依法主張權益。
向雇主說明法律規定:
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保存相關證據:
考量雇主要求勞工負擔包含雇主應負擔之保險費用可能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建議勞工應立即向雇主反應並要求改正,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尋求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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