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職業災害賠償中,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負補償責任與勞工保險給付之扺充,以及與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計算順序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職業災害勞工應負下列補償責任: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包括:
建議採取之計算步驟: (1) 確定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應負之補償總額 (2) 扣除勞保職災給付金額 (3) 就剩餘金額進行過失相抵
實務操作注意事項:
關於職業災害賠償之扺充與過失相抵計算順序,應採取「先扺充後過失相抵」之順序,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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