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職業災害補償時,抵充與過失相抵之適用順序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應負擔四種補償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費用如由勞工與雇主共同負擔者,其補償之抵充按雇主負擔之比例計算。」
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過失相抵順序,應依循「先計算補償總額、次為保險給付抵充、最後進行過失相抵」之順序處理,以確保勞工權益及雇主義務之適當履行。建議雇主應完整保存相關文件,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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