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會計人員勞動契約變更爭議

自112年5月起在學擔任會計人員(兼職),有加保勞保和勞退,薪資為每月15,000元,內容包含記帳、核帳、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等,請問學會可以片面要求我改成一年一聘人員嗎? 這樣有違返台灣勞基法嗎? 我可以拒絕嗎? 學會可以以此理由資譴我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自112年5月起擔任學會會計人員(兼職),已投保勞保及提撥勞退,月薪15,000元,工作內容為記帳、核帳、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等會計相關業務。雇主欲將其勞動契約改為一年一聘之定期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性質認定

  1. 依現行工作內容觀之,會計相關業務屬於持續性工作,非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
  2. 參照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專任承裝技工應專任一下水道承裝商,並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雖然該規則非直接規範本案,但可見對於繼續性工作應採不定期契約之立法精神。

二、契約變更合法性

  1. 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對員工在「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及「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等方面有差別待遇。
  2. 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之性質,應認定為無效。

三、解僱保護

  1. 雇主若因勞工拒絕變更契約而終止勞動契約,應認定為不當解僱。
  2. 雇主如欲終止契約,需有正當理由,且應符合勞基法規定之法定事由。

參、處理建議

  1. 對於雇主變更契約之要求:
  • 可以明確表達拒絕,並說明現行工作屬繼續性質
  • 建議以書面方式表達意願,保留相關證據
  1. 如遭遇不當對待:
  • 保存相關對話紀錄及證據
  • 向當地勞工局申訴
  •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會計工作屬繼續性質,現行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2. 雇主片面變更契約為定期契約之要求,應屬無效。
  3. 建議當事人可以拒絕接受契約變更,且雇主不得以此為由予以不利對待或解僱。
  4. 如遭受不當對待,可循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管道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