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結束營業員工資遣費爭議

公司店面因合約到期,不再續約,既有員工若不想轉移至老闆的其他店舖上班,是有資遣費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雇主因店面合約到期不再續約,要求員工轉調至其他店舖工作,若員工不願配合調動是否有權請求資遣費之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工作地點調動之合法性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行政解釋,雇主調動勞工工作地點應符合下列原則: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不得為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相近
  5. 考量勞工之生活利益,不得過遠

二、資遣費請求權之認定

  1. 若調動確實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勞工應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請求資遣。該款規定雇主因歇業、轉讓而須資遣勞工時,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2. 本案店面合約到期不再續約之情形,若造成該營業據點停止營業,應可認定為該據點之「歇業」,而有資遣費給付之適用。

三、資遣費計算方式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資遣費計算方式如下:

  1. 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
  2. 適用勞基法後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
  3.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4.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參、處理建議

一、對勞工建議

  1. 評估新工作地點對個人生活之影響
  2. 若確實造成重大不利,可向雇主提出資遣之請求
  3. 保留相關證據文件,如原工作地點、新工作地點之通勤時間等

二、對雇主建議

  1. 應與勞工充分溝通說明調動原因
  2. 考量提供合理補償措施
  3. 若勞工不同意調動,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肆、結論

考量本案店面合約到期不再續約之情形可能涉及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之資遣事由,建議:

  1. 若調動確實造成勞工重大不利益,雇主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2. 雙方應本誠信原則進行協商,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
  3. 必要時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尋求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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