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職業災害補償時,雇主依法應負補償責任時,保險給付抵充與與有過失減免的適用順序問題。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應負補償責任,包含: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此抵充規定應優先適用,原因如下:
與有過失之減免應在抵充後計算,理由如下:
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抵充與與有過失適用順序,應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進行保險給付抵充,再就抵充後金額適用與有過失減免。此順序安排應可兼顧雇主權益與勞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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