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站旁之咖品咖啡行生意不佳,為招攬客人及減少虧損,在店內擺放大型電玩供人投幣使用。後遭檢舉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條:「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並經主管機關以同法第28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改善為止」,除處以新台幣50萬元之罰鍰外,並限期兩周改善。該管機關於兩周後再次檢查,見咖品行仍未改善,仍舊放置數機台供人遊樂,遂依照行政執行法第 28條直接強制規定,斷絕咖品咖啡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及電力,使咖品咖啡行無法再兼營電子遊戲機業。請就以下問題,按學說與實務見解詳述之: (一)若咖品咖啡行對斷水斷電不服,你作為該商號的律師,在程序上應該運用何種途徑救濟?若就救濟結果仍不服,可否繼續提出行政爭訟?
咖品咖啡行因在店內擺放電玩設備供人投幣使用,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28條處以5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期限屆至未改善,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採取斷水斷電之直接強制措施。
聲明異議程序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之處理 依同法第9條第2項規定,執行機關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執行機關若認為異議有理由,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後續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1條:「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對聲明異議決定不服,應可提起行政訴訟。
直接強制措施之合法性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第4款明確規定得採取「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之直接強制方法。
比例原則審查 應審查斷水斷電措施是否符合必要性及比例原則,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可達成相同目的。
考量本案涉及行政執行之直接強制措施,建議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提起聲明異議,若對異議決定不服,再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應積極與主管機關溝通改善方案,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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