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後共有房產分割及房貸分擔爭議

夫妻共有房產, 女方遭男方家暴後均無使用, 離婚後由男方居住使用且貸款人為男方, 女方須負擔房貸一半嗎? 女方處理共有房產可以有何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夫妻共有房產,因家暴離婚後之財產處理問題:

  1. 女方遭受家暴且目前無法使用該房產
  2. 男方單獨居住使用且為房貸貸款人
  3. 女方對房貸分擔及房產處理方式之疑義

貳、法律分析

一、共有房產之使用權

  1.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變更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男方未經女方同意即獨占使用共有房產,應屬侵害女方之共有權益。

二、房貸分擔責任

  1. 原則上共有人應依其應有部分負擔共有物之費用。
  2. 考量以下因素:
    • 男方為貸款人且單獨使用房產獲得利益
    • 女方因家暴致無法使用房產 女方應可主張免除或調整房貸分擔義務。

三、共有物處分方式

  1.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
  2.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可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建議

  1. 請求使用補償金:

    • 因男方獨占使用共有房產
    • 可請求相當於市場租金二分之一之使用補償金
  2. 房貸處理:

    • 主張男方應負擔全部房貸
    • 提出家暴事實作為抗辯理由

二、長期處理建議

  1.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6項申請調處:

    • 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糾紛調處
    • 若不服調處結果,可於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2. 處分方式選擇:

    • 協議分割
    • 變賣分割
    • 讓售應有部分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家暴因素及共有物使用爭議,建議:

  1. 關於房貸分擔,應可主張免除女方之分擔義務
  2. 關於共有房產處理,建議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申請調處或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3. 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評估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合的處理方式,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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