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已調解離婚,雙方共有房產各持有50%產權及房貸還在償還中, 女方遭男方家暴後在外租屋而共有屋均無使用, 共有屋均由男方使用且貸款人為男方 1、男方請求女方支付離婚後每月房貸一半,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2、女方拒絕負擔房貸是合理的嗎?男方主張須給付是有法律依據嗎? 3、若雙方有意出售共有屋,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本案特殊情況分析:
女方可能主張: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分割方式可為:
建議女方可主張:
若無法達成協議: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建議處理方式:
關於房貸分擔,女方應可主張拒絕分擔,因:
考量共有關係難以維持,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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