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及房貸分擔爭議

雙方已離婚而夫妻共有房產各持有50%及房貸還在償還中, 女方遭男方家暴後在外租屋而共有房產均無使用, 共有房產均由男方使用且貸款人為男方 1、女方須負擔房貸一半嗎? 2、女方持有卻無法使用共有房產,可向男方主張什麼權益可以主張? 3、男方請求女方支付離婚後每月房貸一半,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4、男方主張女方尚有物品在屋內視同使用,有何法律依據? 5、若雙方有意協商出售共有屋,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狀態:雙方已離婚
  • 財產狀況:房產共有各持分50%,房貸持續償還中
  • 使用現況:
    • 女方因家暴在外租屋,未使用共有房產
    • 男方獨自使用共有房產
    • 房貸為男方名義承貸

貳、法律分析

一、房貸分擔問題

  1.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就房貸分擔部分:

  • 依民法第819條規定,共有人應按其應有部分負擔共有物之負擔
  • 但因男方獨占使用且女方因家暴被迫遷出之特殊情況,應可主張抵銷

二、使用收益請求權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2. 女方可主張:

  • 請求返還應有部分之使用利益
  • 要求支付相當於租金二分之一之使用補償金

三、物品存放爭議

男方主張女方物品存放即為使用,應無法律依據:

  • 物品存放係被迫情況
  • 未能自由進出處分物品
  • 不構成實質使用收益

四、共有物處分

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

  1. 共有物之處分需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2. 出售時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3. 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

  1. 蒐集相關證據:
  • 家暴事件相關證明
  • 租屋證明
  • 房貸繳納紀錄
  1. 主張權利:
  • 請求使用補償金
  • 要求返還個人物品

二、長期解決

  1. 協商處分共有物:
  • 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進行協商
  • 約定合理價格及分配方式
  • 處理房貸清償問題
  1. 司法救濟:
  • 聲請法院裁定共有物分割
  • 請求損害賠償

肆、結論

  1. 考量女方因家暴被迫遷出且無法使用共有房產,建議:
  • 得拒絕分擔房貸
  • 請求使用補償金
  • 主張物品存放不構成使用
  1. 關於共有物處分,建議:
  • 依法定程序進行協商
  • 保障應得之對價或補償
  • 必要時訴請法院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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