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已離婚而夫妻共有房產各持有50%及房貸還在償還中, 女方遭男方家暴後在外租屋而共有房產均無使用, 共有房產均由男方使用且貸款人為男方 1、女方須負擔房貸一半嗎? 2、女方持有卻無法使用共有房產,可向男方主張什麼權益可以主張? 3、男方請求女方支付離婚後每月房貸一半,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4、男方主張女方尚有物品在屋內視同使用,有何法律依據? 5、若雙方有意協商出售共有屋,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就房貸分擔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女方可主張:
男方主張女方物品存放即為使用,應無法律依據:
依土地法第34-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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