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詢問我國國民教育義務年限之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此為我國國民教育之憲法基礎。
依據《國民教育法》相關規定,我國國民教育應包含:
特殊情形之彈性處理 根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特定情況應採取相應措施:
家長或監護人應確保學齡兒童完成9年國民義務教育。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就學安排,建議:
關於國民教育義務年限,依現行法律規定應為9年,包含國民小學6年及國民中學3年。建議相關當事人應依法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如有特殊情況,可依相關法規向主管機關申請適當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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