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養狗咬人及水溝設施國賠責任爭議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倘若我們是政府機關 廳舍裡面有同仁養了一條狗 這隻狗生性兇猛 是為了防範宵小 但事實上養狗這件事情 並未獲得機關正式同意 (沒有植入晶片) 但今天有同仁來洽公被那隻狗咬傷了 同仁為了掙脫狗的追咬 還不小心腳踏入廳舍內未加蓋的水溝(簡易明溝) 但這個未加蓋的水溝 基本上設置一開始就這樣 且使用功能正常 綜上 有關這個事件就你判斷 有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政府機關廳舍內發生的兩起事故:

  1. 機關內未經正式同意飼養且未植入晶片的狗隻咬傷洽公民眾
  2. 民眾為躲避狗隻追咬而踩入未加蓋水溝受傷

貳、法律分析

一、狗隻咬傷事件之國賠責任分析

  1.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本案分析:

  • 該狗隻非屬機關正式設置之公共設施
  • 飼養行為未經機關正式同意
  • 未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進行寵物登記與晶片植入
  • 狗隻具攻擊性,已危及洽公民眾安全
  1. 因此,狗隻咬傷事件應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而應由實際飼養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未加蓋水溝事故之國賠責任分析

  1.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規定,分析如下:
  • 水溝為原始設計即未加蓋
  • 使用功能正常
  • 受傷原因係因緊急避難所致
  • 與設施本身是否有欠缺無直接因果關係
  1. 本案水溝事故應不符合國賠要件,因其:
  • 未違反一般工程設計規範
  • 受傷係因非通常使用情形所致
  • 與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缻無相當因果關係

參、處理建議

  1. 針對狗隻管理:
  • 應立即要求飼養人依法完成寵物登記
  • 評估是否適合在機關內繼續飼養
  • 加強機關安全管理措施
  1. 針對設施管理:
  • 檢討水溝安全防護措施
  • 建立完整的意外事故處理程序
  • 強化機關環境安全管理

肆、結論

  1. 關於狗隻咬傷事件,因非屬公共設施且未經機關同意飼養,應不符合國賠要件。

  2. 關於水溝事故,因設施功能正常且受傷係因緊急避難所致,亦應不符合國賠要件。

  3. 建議機關應加強內部管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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