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規定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倘若我們是政府機關 廳舍裡面有同仁養了一條狗 這隻狗生性兇猛 是為了防範宵小 但事實上養狗這件事情 並未獲得機關正式同意 (沒有植入晶片) 但今天有同仁來洽公被那隻狗咬傷了 同仁為了掙脫狗的追咬 還不小心腳踏入廳舍內未加蓋的水溝(簡易明溝) 但這個未加蓋的水溝 基本上設置一開始就這樣 且使用功能正常 綜上 有關這個事件就你判斷 有符合國家賠償要件嗎
本案涉及政府機關廳舍內發生的兩起事故: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分析:
關於狗隻咬傷事件,因非屬公共設施且未經機關同意飼養,應不符合國賠要件。
關於水溝事故,因設施功能正常且受傷係因緊急避難所致,亦應不符合國賠要件。
建議機關應加強內部管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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