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有建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甲、乙、丙未得丁之同意,亦未知會丁,即將該地全部出賣於戊。請附具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設依買賣契約,甲、乙、丙已應辦理該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然其等仍遲不辦理,戊乃訴請甲、乙、丙依約辦理該土地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於戊。法院應否准許?(12%) (二)丁就該土地之買賣有無優先購買權?(8%)
本案涉及甲、乙、丙、丁四人共有建地一筆,各持有四分之一應有部分。其中甲、乙、丙未經丁同意,將該地全部出賣予戊。主要爭點為: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本案中:
然而依土地法第34-1條第2項規定:「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本案甲、乙、丙未通知丁,應屬程序瑕疵,可能影響處分效力。
依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本案分析:
關於戊請求移轉登記部分,考量未完成法定通知程序,法院應不准許全部移轉登記之請求。
關於丁之優先購買權部分,依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規定,丁應享有優先購買權,得以同一價格主張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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