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的法律問題,需探討抵押權效力範圍及其估價相關規定。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4條規定,抵押權屬於權利估價範圍之一種。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1條規定,抵押權估價應考量下列因素: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受託機構得就信託財產為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但權利人僅得對信託財產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30條第2項規定,財產權如有設定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提供抵押權人不實行抵押權之公證同意書。
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抵押權應屬信託財產上之負擔,為第三人得對信託財產為直接請求之權利。
考量抵押權效力及於天然孳息之特性,建議當事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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