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將房屋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但該不動產經紀人最終以自己名義購買該房屋,委託人質疑此行為之合法性。
代理權限制 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本案經紀人若未經委託人同意即自行購買房屋,應違反代理權限制規定。
委任關係之忠實義務 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經紀人應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自行購買委託物可能違反此義務。
經紀業管理規範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應揭示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雖本條未直接規範經紀人購買委託物之行為,但經紀人仍應遵守相關執業規範。
違規處罰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第20條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考量經紀人自行購買委託物可能涉及民法代理權限制及委任關係之忠實義務,建議委託人應先確認是否曾為相關同意。若未經同意,應可依法主張權益,並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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