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及房貸分擔爭議

雙方已調解離婚,雙方共有房產各持有50%產權及房貸還在償還中, 女方遭男方家暴後在外租屋而共有屋均無使用, 共有屋均由男方使用且貸款人為男方 1、男方請求女方支付離婚後每月房貸一半,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2、女方拒絕負擔房貸是合理的嗎?男方主張須給付是有法律依據嗎? 3、男方主張女方有物品在屋內應給付倉儲費及未付房貸不得入內,合理嗎? 4、若雙方有意出售共有屋,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離婚男女雙方
  • 爭議標的:共有房產(各持50%產權)
  • 現況:
    1. 房貸仍在償還中,貸款人為男方
    2. 女方因家暴在外租屋,未使用共有屋
    3. 共有屋由男方單獨使用
    4. 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房貸一半及倉儲費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房貸分擔問題

  1.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2. 本案應考量:

    • 男方未經協議即獨占使用共有物
    • 女方因家暴被迫在外租屋無法使用
    • 房貸為男方個人貸款,非以共有人身分共同貸款
  3. 女方應可主張:

    • 男方獨占使用共有物應支付使用補償金
    • 得以使用補償金抵銷房貸分擔請求

二、關於倉儲費及禁止入內問題

  1.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 男方禁止女方入內及要求倉儲費應屬不當:

    • 女方為共有人,對共有物有使用收益權
    • 存放物品為共有人固有權利
    • 男方無權單方面限制女方權利

三、關於出售共有物問題

  1.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2. 依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分割方式可為:

    • 協議分割
    • 訴請法院判決分割
    •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處理

  1. 女方可拒絕支付房貸,並主張:

    • 要求男方支付使用補償金
    • 以使用補償金抵銷房貸分擔額
  2. 保全相關權利:

    • 書面通知反對獨占使用
    • 保存共有物現況證據

二、長期解決

  1. 建議依民法第823條請求分割共有物:
    • 優先協議分割
    • 無法達成協議時訴請法院判決
    • 考量變賣分配價金方式

肆、結論

  1. 關於房貸分擔,考量男方獨占使用共有物情形,女方應可主張免除分擔義務。

  2. 關於倉儲費及禁止入內,男方主張顯無法律依據,女方得主張共有人權利。

  3. 建議採取共有物分割方式徹底解決紛爭,可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請求變賣分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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