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婚姻共有房產分割及房貸爭議

夫妻共有房產各持有50%及房貸還在償還中, 女方遭男方家暴後在外租屋而共有屋均無使用, 共有屋均由男方使用且貸款人為男方, 1、女方須負擔房貸一半嗎? 2、男方請求女方支付離婚後每月房貸一半,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3、若雙方有意出售共有屋,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夫妻雙方各持有房產50%所有權
  • 女方因遭受家暴在外租屋居住
  • 共有房屋由男方單獨使用
  • 房貸貸款人為男方
  • 男方要求女方分擔每月房貸一半

貳、法律分析

一、房貸分擔之法律關係

  1. 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就共有物之負擔,應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2. 然而本案應考量以下特殊情況:

  •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 女方因遭受家暴被迫遷出,應屬非自願性放棄使用
  • 男方獨占使用共有物,未經協議或給付使用補償

二、女方可主張之權利

  1.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女方應得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使用利益。

  2. 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女方得主張分割共有物。

  3. 依民法第826-1條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一、關於房貸分擔

  1. 建議女方可主張:
  • 請求男方支付共有物使用補償金
  • 將應得之使用補償金與應分擔之房貸金額互為抵銷

二、關於共有物處分

  1. 若欲出售共有物:
  •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建議要求以市價出售並優先清償房貸
  • 剩餘價金依持分比例分配
  1. 若無法達成協議:
  • 得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分割
  • 因房屋難以實體分割,可能由法院判決變賣分配價金

肆、結論

  1. 考量女方因家暴被迫遷出之情況,建議主張使用補償請求權與房貸分擔相互抵銷。

  2. 關於共有物之處分,建議:

  • 優先考慮協議出售並依法定程序進行
  • 若無法達成協議則依法請求分割
  • 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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