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路上遭狗隻攻擊並遭咬傷,為自衛而反擊該狗,導致狗隻受傷。狗的飼主現要求當事人賠償狗隻受傷的損失。
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更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本案飼主未妥善管理寵物,應負相關責任。
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七款規定,飼主為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應負起管理寵物之責任。
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案當事人遭狗隻攻擊時採取防衛行為,應可主張正當防衛,若防衛行為未逾越必要程度,不應負擔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當事人係遭受狗隻攻擊而採取防衛行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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