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就業保障法聘僱門檻諮詢

請問事業單位要聘僱滿幾人以上,需要聘僱一名原住民人士? 是依據哪一條法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事業單位依法應進行原住民定額進用之門檻人數認定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公部門進用規定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進用原住民之標準如下:

  1. 僱用總額每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
  2. 依同條第2項規定,僱用總額每滿50人未滿100人,應有原住民1人

二、私部門進用規定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5條第1項規定:

  1. 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之私部門
  2. 應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員工人數百分之一

三、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之進用規定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1. 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
  2. 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者
  3. 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

四、未達標準之法律效果

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1. 未達法定比例者應繳納代金
  2. 代金計算方式為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

參、處理建議

  1. 事業單位應依其性質確認適用規定:

    • 公部門適用第4條規定
    • 私部門適用第5條規定
    •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適用第12條規定
  2. 建議事業單位採取下列措施:

    • 定期檢視員工人數,確保符合法定進用比例
    • 可依第14條第2項規定函請各級主管機關推介原住民就業
    • 建立內部控管機制,避免違反法定進用義務

肆、結論

關於事業單位應聘僱原住民之人數,應依其屬性區分:

  1. 私部門應於僱用人數達100人以上時,進用不低於總員工人數1%之原住民
  2. 公部門則應於僱用總額每滿100人進用1名原住民,5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應進用1名原住民
  3. 建議事業單位應確實掌握員工人數,並依法辦理原住民進用事宜,以免受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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