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與房貸分擔爭議

雙方已調解離婚,雙方共有房產各持有50%產權及房貸還在償還中, 女方遭男方家暴後在外租屋而共有屋均無使用, 共有屋均由男方使用且貸款人為男方 1、男方請求女方支付離婚後每月房貸一半,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2、女方拒絕負擔房貸是合理的嗎?男方主張須給付是有法律依據嗎? 3、男方主張女方未付房貸不可進入屋內,是否不顧女方權益? 4、若雙方有意出售共有屋,女方可以有何主張?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離婚男女雙方
  • 爭議標的:共有房產(各持50%產權)
  • 現況:
    1. 房貸仍在償還中,貸款人為男方
    2. 女方因家暴在外租屋,未使用共有屋
    3. 共有屋由男方單獨使用
    4. 男方要求女方支付每月房貸一半

貳、法律分析

一、房貸分擔問題

依民法第817條第1項規定:「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雖然雙方各持有50%產權,但本案應考量以下特殊情況:

  1.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女方應有使用收益權利,但因家暴因素無法行使。

  2. 男方單獨使用共有物,卻要求女方分擔房貸,應不符合公平原則。

二、進入房屋權利問題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女方作為共有人應有使用收益之權。男方以未付房貸為由阻止女方進入,應屬不當限制共有人權利之行為。

三、房屋處分問題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若欲出售房屋,需雙方同意。

另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女方可考慮請求分割共有物。

參、處理建議

  1. 女方可拒絕支付房貸,因:

    • 未能實際使用共有物
    • 需額外支付租屋費用
    • 男方獨享使用收益
  2. 建議採取的法律行動:

    • 依民法第823條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
    • 請求變賣共有物並依持分比例分配價金
    • 主張男方單獨使用期間的使用補償

肆、結論

  1. 關於房貸分擔,考量女方無法使用共有物且需另行租屋,建議可拒絕分擔房貸。

  2. 關於進入房屋權利,男方不得以未付房貸為由限制女方進入,此舉已違反民法第818條之規定。

  3. 關於房屋處分,建議依民法第823條規定請求分割共有物,以徹底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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