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糾紛-社群動態發文涉及他人對話內容

B女士是A女士 男朋友的劈腿對象, 所以B女士與A女士男朋友有一些對話內容,A女士都有截圖存證。 這事情原本已經處理完畢; 但今日B女士又來訊息A女士的男朋友。 所以A女士不悅, 再與朋友聊天內容中、截圖了發到動態上, 就像照片那樣 (就是馬賽克那一小張) 而B女士看到後,密A女士說那張馬賽克圖是她的內容隱私,說要提告A女士。 A女士沒有揭露任何清晰圖 個資,所以請B女士不用對號入座, 但B女士很堅持那是她發過的東西~要A女士刪除道歉。但A女士現在不理會。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A女士因不滿B女士(A女士男友之劈腿對象)與其男友聯繫,將雙方對話截圖經馬賽克處理後發布於社群媒體動態。B女士認為該行為侵犯其隱私權,要求A女士刪除並道歉。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案中:

  1. A女士已將截圖做馬賽克處理,應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B女士身分
  2. 未揭露任何可識別B女士之個人資料
  3. 該對話內容為雙方對話,A女士本身即為對話當事人之一

二、隱私權保護之考量

  1. 對話內容之公開:
  • 因已做適當遮蔽處理
  • 無法辨識當事人身分
  • A女士為對話之合法持有人
  1. 合理使用範圍: 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本案A女士已採取適當保護措施,應可認為未逾越合理使用範圍。

參、處理建議

  1. 保全證據
  • 建議保存原始對話紀錄
  • 保存馬賽克處理後之圖片
  • 記錄發布時間及相關情況
  1. 因應措施
  • 可維持現狀,因已做適當遮蔽處理
  • 若B女士提告,可主張已盡合理保護義務
  • 未來發布類似內容時應更謹慎,避免不必要糾紛

肆、結論

考量A女士已對發布內容進行適當遮蔽處理,且未揭露可識別B女士之個人資料,應不致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並在未來發布類似內容時更加謹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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