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繼承人求償訴訟舉證問題

我是受害者,被詐騙 檢察官判這個案子為不起訴,因為提供帳戶的A男已死亡 但是,不起訴書上沒有交代錢的去向及被誰領走,所以我有聲請再議,但也被駁回 所以我向A男的繼承人(爸媽)求償(他們沒有拋棄繼承) 民事庭一審時,法官判我勝訴,但對方繼承人上訴,現在進展到二審 因為我主張是A男生前將帳戶交付出去,導致我有損害,但是對方在二審時請了律師,對方律師請我證明A男是在生前把帳戶交付給詐團 所以我請法院幫我查調A男該帳戶該年度整年的交易明細,發現對方在生前一到七月帳戶交易異常,同一天都會有小筆金額不斷進出(例如進500元,領500元,進1000元,領1000元),且餘額都為0或1元,且在六月底有存入1元的是一間博弈公司 但因為7/10為他帳戶最後一筆交易,他7/22死亡,但我及其他被害人的錢都是9/15左右開始陸續匯入並被提領 且,該年度一整年的交易紀錄都為ATM提領 請問這樣可以證明A男是在生前交付帳戶的嗎?以及我在法庭上該如何應對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遭詐騙匯款至A男帳戶,A男已死亡,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2. 當事人向未拋棄繼承之A男父母提起民事求償,一審勝訴。
  3. 二審中被告方要求證明A男生前將帳戶交付詐騙集團。
  4. 帳戶交易記錄顯示:
    • 1-7月有頻繁小額進出交易
    • 6月底有博弈公司存入1元
    • 7/10為最後交易,A男於7/22死亡
    • 9/15始有被害款項匯入並提領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責任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A男父母未拋棄繼承,應承受A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案應可能透過間接證據證明A男生前交付帳戶。

三、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A男若可證明生前交付帳戶,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舉證重點:

    • 提出帳戶異常交易模式作為間接證據
    • 強調博弈公司入帳之可疑性
    • 說明全年度均為ATM提領之異常性
  2. 法庭攻防策略:

    • 請求調閱A男生前通聯記錄
    • 提出專家證人說明交易模式特徵
    • 舉證A男生前經濟狀況與交易模式不符

肆、結論

考量本案帳戶交易模式、博弈公司入帳等間接證據,應可能證明A男生前已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建議:

  1. 運用各項間接證據建構完整交付時序
  2. 強調交易模式之異常性
  3. 突顯博弈公司入帳之可疑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