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受害者,被詐騙 檢察官判這個案子為不起訴,因為提供帳戶的A男已死亡 但是,不起訴書上沒有交代錢的去向及被誰領走,所以我有聲請再議,但也被駁回 所以我向A男的繼承人(爸媽)求償(他們沒有拋棄繼承) 民事庭一審時,法官判我勝訴,但對方繼承人上訴,現在進展到二審 因為我主張是A男生前將帳戶交付出去,導致我有損害,但是對方在二審時請了律師,對方律師請我證明A男是在生前把帳戶交付給詐團 所以我請法院幫我查調A男該帳戶該年度整年的交易明細,發現對方在生前一到七月帳戶交易異常,同一天都會有小筆金額不斷進出(例如進500元,領500元,進1000元,領1000元),且餘額都為0或1元,且在六月底有存入1元的是一間博弈公司 但因為7/10為他帳戶最後一筆交易,他7/22死亡,但我及其他被害人的錢都是9/15左右開始陸續匯入並被提領 且,該年度一整年的交易紀錄都為ATM提領 請問這樣可以證明A男是在生前交付帳戶的嗎?以及我在法庭上該如何應對呢?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A男父母未拋棄繼承,應承受A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本案應可能透過間接證據證明A男生前交付帳戶。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A男若可證明生前交付帳戶,應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舉證重點:
法庭攻防策略:
考量本案帳戶交易模式、博弈公司入帳等間接證據,應可能證明A男生前已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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