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繼承人民事求償糾紛

我是受害者,被詐騙 檢察官判這個案子為不起訴,因為提供帳戶的A男已死亡 但是,不起訴書上沒有交代錢的去向及被誰領走,所以我有聲請再議,但也被駁回 所以我向A男的繼承人(爸媽)求償(他們沒有拋棄繼承) 民事庭一審時,法官判我勝訴,但對方繼承人上訴,現在進展到二審 因為我主張是A男生前將帳戶交付出去,導致我有損害,但是對方在二審時請了律師,對方律師請我證明A男是在生前把帳戶交付給詐團 所以我請法院幫我查調A男該帳戶的交易紀錄 發現對方在生前一到七月帳戶交易異常,同一天都會有小筆金額不斷進出(例如進500元,領500元,進1000元,領1000元),且餘額都為0或1元,且在六月底有存入1元的是一間博弈公司 但因為7/10為他帳戶最後一筆交易,他7/22死亡,但我及其他被害人的錢都是9/15左右開始陸續匯入,請問這樣可以證明A男是在生前交付帳戶的嗎?以及我在法庭上該如何應對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遭詐騙,款項匯入A男帳戶
  2. A男於2023年7月22日死亡,其父母未拋棄繼承
  3. 被害款項於9月15日左右匯入A男帳戶
  4. 刑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
  5. 當事人向A男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勝訴後進入二審
  6. 爭點為是否能證明A男生前將帳戶交付予詐騙集團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責任

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A男的父母作為繼承人,應概括承受A男的債務。若能證明A男生前有不法侵權行為,其父母應負相應賠償責任。

二、侵權行為責任認定

  1. 帳戶異常交易情形:
  • 1月至7月期間出現頻繁小額進出
  • 帳戶餘額維持在0或1元
  • 6月底有博弈公司存入1元
  • 最後交易日期為7月10日
  1. 法律評價: 應可依上述交易模式推論A男生前已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其行為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及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

參、處理建議

  1. 舉證方向:
  • 聲請調閱完整帳戶交易明細
  • 請求傳喚銀行人員說明異常交易模式
  • 提出類似判決作為參考
  1. 法庭攻防重點:
  • 強調交易模式符合詐騙集團操作特徵
  • 說明直接證據取得困難性
  • 請求法院依經驗法則綜合判斷

肆、結論

考量本案帳戶交易模式明顯異常,且符合詐騙集團操作手法,建議:

  1. 以間接證據及經驗法則證明A男生前交付帳戶行為
  2. 主張A男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條負擔繼承債務
  3. 請求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判命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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