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雙向請求權之法定要件

為興辦公共事業之需用土地人依法得為土地徵收請求權人,土地被徵收人在那些情形下,依法亦有徵收請求權?試依現行規定分類說明之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探討土地被徵收人依法得行使徵收請求權之情形,涉及土地徵收條例及相關特別法規之規定。

貳、法律分析

一、一般徵收原則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但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一般而言,徵收權主要由需用土地人行使。

二、被徵收人得請求徵收之情形

  1. 共同管道系統穿越土地之徵收請求權
  • 依共同管道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適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
  • 依共同管道系統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之使用程序使用範圍界線劃分登記徵收及補償審核辦法第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以申請書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
  1. 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設施使用土地之徵收請求權
  • 依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與觀光遊憩重大設施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施工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 不能為相當使用之情形包括: a. 可建容積小於規定基準容積 b. 無法附建足夠之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空避難設備 c.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況

三、徵收請求權之行使要件

  1. 時間限制
  • 應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 逾期不予受理
  1. 程序要件
  • 應以書面提出申請
  • 須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
  • 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土地所有權人於行使徵收請求權時:
  • 確實查證土地使用受限情形
  • 注意法定申請期限
  • 完整蒐集相關證明文件
  • 詳實說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
  1. 主管機關審查時應:
  • 實地勘查確認使用受限情形
  • 邀集相關單位會同認定
  • 依法核實補償

肆、結論

考量土地徵收涉及人民財產權,建議:

  1. 土地所有權人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徵收請求要件。

  2. 應於法定期限內完備申請文件提出請求。

  3. 建議徵詢專業意見,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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