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是陳明進,因為秦塊寄發存證信函給我,稱: 1.他依據(台北地方法院已確定的判決),確認建國路房地是秦塊所有。 2.又有民法第767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 3.而我陳明進未經他秦塊本人同意,無權佔有使用建國路房地,並將戶籍設於建國路房地,今仍竊佔秦塊之不動產,已侵害秦塊所有權益甚為嚴重。 4.秦塊據此發函催告我是陳明進應於民國114年3月31日前應將建國路房地騰空遷讓返還給秦塊,並將戶籍遷離,否則將依揭法律主張權利。 二、所以,我陳明進向台北地院聲請閱卷。 三、但台北地院法官,卻回覆: 臺端欲聲請閱卷之案件,早已判決確定: 1.聲請閱卷,具體之目的為何? 2.請釋明其所稱秦塊要求其需搬離建國路房地乙事,與其需聲請閱卷之關聯性為何? 3.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法律上之利害利益。 四、 請依據台灣地區現行法律體系, 1.幫我回覆台北地院法官的三個問題,要向台北地院聲請閱卷。 2.我是台北地方法院已確定判決的當事人,請幫忙附上:我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聲請向台北地院聲請閱卷的依據,台灣地區現行法律體系的法條、法院實務判決。
當事人陳明進收到秦塊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建國路房地並遷離戶籍。因秦塊主張依據台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取得所有權,陳明進擬向法院聲請閱覽該確定判決卷宗,但法院要求釋明閱卷目的及法律上利害關係。
依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會申請閱覽、抄寫、複製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此一原則應可類推適用於本案。
考量本案當事人陳明進應具有確定判決當事人身分,且與系爭建國路房地爭議具有直接法律上利害關係,建議依上述分析向法院提出閱卷聲請,並詳細說明閱卷目的及其必要性,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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