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被告於地檢署偵查庭中對受害人為不實陳述,受害人擬提出誣告告訴之法律效果評估。
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誣告罪應具備:
不建議以誣告罪提告,因不符合構成要件
其他可能之法律救濟途徑:
考量被告在偵查庭中之不實陳述係屬被動應訊性質,應不構成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建議可考慮依其他法律途徑主張權益,並審慎蒐集及保全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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