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學生畢業旅行期間,教官以手機對著學生房間門上未加蓋之貓眼進行錄音,教官主張係為巡防目的,但該房間女學生指稱教官有透過貓眼進行偷拍行為。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規定,本法立法目的在於「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本案教官行為應可能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圍。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教官的行為可能已違反學校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義務。
教官之行為應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之妨害秘密罪,因其「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考量本案教官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及妨害秘密等違法情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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