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官涉嫌偷拍學生隱私權糾紛

在畢旅的時候,有一間房間很吵,教官用手機對著貓眼來錄音,教官聲稱是在巡防,但那間女生說有教官透過貓眼(沒有蓋子)來偷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發生於學生畢業旅行期間,教官以手機對著學生房間門上未加蓋之貓眼進行錄音,教官主張係為巡防目的,但該房間女學生指稱教官有透過貓眼進行偷拍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適用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條規定,本法立法目的在於「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本案教官行為應可能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圍。

二、校園環境安全義務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教官的行為可能已違反學校建立安全校園空間之義務。

三、刑事責任

教官之行為應可能涉及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之妨害秘密罪,因其「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參、處理建議

  1. 學校應立即啟動性平調查機制: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編列相關經費處理本案
  • 依法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1. 保護措施:
  • 應對當事學生提供必要協助
  • 考慮調整該教官職務,避免與受害學生接觸
  1. 預防措施:
  •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6條規定,加強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訓練
  • 檢討並改善學生住宿安全管理機制

肆、結論

考量本案教官行為可能涉及性騷擾及妨害秘密等違法情事,建議:

  1. 立即啟動性平調查程序
  2. 保全相關證據
  3. 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4. 強化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及安全維護機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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