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東向房客收取每度電費5元,且不收取水費的租賃爭議,需評估此收費方式是否違反相關法規。
依據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房東與房客間的租賃關係應遵循基本租賃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第1款更明確指出:「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依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房東收取高於市場行情的電費,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行為。
考量本案房東收取每度5元電費之行為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平等互惠原則及第12條誠信原則,且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所稱之顯失公平行為,建議應依公用事業單位之實際費率計收水電費用,以符合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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