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16歲未成年人合意性行為之通報義務及相關保護措施評估。
依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6條規定,通報案件應依通報事由、行為人與兒童及少年之關係等進行分類評估。
本案當事人已滿16歲且為合意性行為,原則上不需強制通報,但仍應評估是否有下列情形:
初步評估措施:
預防性保護措施:
紀錄維護:
考量本案當事人已滿16歲且為合意性行為,應可能不需要進行強制通報,但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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