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不起訴案件逾期再議權益

因故未能出席偵查庭補充事證,所以刑事案件被判不起訴,已經過了再議時效,受害人可以再提起訴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未能出席偵查庭補充事證,導致案件被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已逾越法定再議期間,現欲了解是否仍有其他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不起訴處分之救濟期間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對於不起訴處分不服,應於收受處分書後7日內聲請再議。本案已逾此期間,原則上該不起訴處分應已確定。

二、已逾再議期間後之救濟方式

  1. 再行起訴
  • 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應可向檢察官聲請再行起訴
  • 新事實或新證據需為先前未經發現或使用者
  1. 自訴程序
  • 對於得提起自訴之案件,當事人應可考慮提起自訴
  • 若當事人為香港或澳門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6條第1項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及經許可或認許之法人,其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享有告訴或自訴之權利。」
  • 若當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8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在臺灣地區受侵害者,其告訴或自訴之權利,以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享有同等訴訟權利者為限。」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立即整理相關事證
  • 保全可能作為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資料
  1. 評估自訴可能性
  • 確認案件是否屬於得提起自訴之案件類型
  • 評估自身是否具備自訴權利
  • 考量訴訟成本及舉證責任
  1. 尋求專業協助
  • 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最適合的救濟途徑
  • 請律師協助判斷是否有符合再行起訴要件之新事實或新證據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逾再議期間,建議當事人:

  1. 檢視是否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可聲請再行起訴
  2. 評估案件是否符合自訴要件,並審慎考量是否提起自訴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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