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租約提前終止與房東過戶糾紛

社會住宅租賃問題,這兩天我們面臨的租屋狀況有些反覆與壓力。雖然我們與房東在3月底已完成新年度的續約(至2026年4月),但因房東正在處理房屋買賣糾紛,先前曾表示若我們找到合適房子可以提前搬遷,因此我們積極尋找並已找到新住所,計畫於5月1日搬家。 然而,在我們告知即將搬遷後,房東又改口希望我們住到7月19日,作為延後她與買方過戶的理由。這樣反覆的說法,讓我們難以安心安排行程與家庭生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3月底與房東完成租約續約至2026年4月
  2. 房東因房屋買賣糾紛,先前同意承租人可提前搬遷
  3. 承租人已找到新住所並計畫5月1日搬遷
  4. 房東反覆變更立場,要求承租人續住至7月19日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雙方已完成續約,應屬有效租賃契約。

二、房東義務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房東應維持租賃物之正常使用狀態。

三、房屋買賣對租約影響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案房東進行房屋買賣,應不影響現有租約效力。

參、處理建議

  1. 書面確認
  • 建議以書面方式確認提前終止租約之合意
  • 保留所有與房東溝通之書面紀錄
  1. 搬遷安排
  • 可依原定計畫進行搬遷
  • 房東不得任意變更已達成之提前終止合意
  1. 權益保障
  • 拍照存證現有居住環境
  • 確認押金返還方式與時間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有提前終止租約之合意,且依民法第425條規定,房屋買賣不影響租賃關係,建議承租人:

  1. 以書面確認提前終止租約事宜
  2. 依原定計畫進行搬遷
  3. 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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