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租賃問題,這兩天我們面臨的租屋狀況有些反覆與壓力。雖然我們與房東在3月底已完成新年度的續約(至2026年4月),但因房東正在處理房屋買賣糾紛,先前曾表示若我們找到合適房子可以提前搬遷,因此我們積極尋找並已找到新住所,計畫於5月1日搬家。 然而,在我們告知即將搬遷後,房東又改口希望我們住到7月19日,作為延後她與買方過戶的理由。這樣反覆的說法,讓我們難以安心安排行程與家庭生活。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本案雙方已完成續約,應屬有效租賃契約。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房東應維持租賃物之正常使用狀態。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本案房東進行房屋買賣,應不影響現有租約效力。
考量本案已有提前終止租約之合意,且依民法第425條規定,房屋買賣不影響租賃關係,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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