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房東違約要求延遲搬遷糾紛

本人為本社會住宅承租戶,與房東已於2025年3月底完成2025/4/20 至 2026/4/19 的續約手續,租賃契約合法有效。惟近日因房東個人之房屋買賣糾紛與訴訟爭議,衍生諸多不確定因素,嚴重影響我們的居住穩定。 房東曾多次透過房仲表示「不確定是否能續租」、「如找到合適房源可提前搬遷」等語句,我方因此在顧及家庭生活穩定與孩子就學考量下,善意配合尋找新住所,並已預計於2025年5月1日前完成搬遷。 然而近期房東又反覆提出,希望我們住至7月19日以配合其房屋買賣進度,甚至明示希望透過我們的「留住」來延緩過戶流程,此舉已對我們造成高度壓力與情緒困擾,亦有悖租賃契約本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承租人與房東已完成2025/4/20至2026/4/19的住宅租賃契約續約,契約合法有效。
  2. 房東因個人房屋買賣糾紛,透過房仲表示租約不確定性。
  3. 承租人已規劃於2025年5月1日前搬遷。
  4. 房東又要求延後至7月19日搬遷,意圖利用承租人延緩房屋過戶。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效力分析

  1.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五款規定,正常租金應為「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本案房東的行為應已違反此原則。

  2.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3條規定,若租賃關係受到「債權債務關係影響之交易」或「其他特殊交易」影響,應進行適當調整。房東意圖利用承租人影響房屋買賣交易,應屬不當影響租賃關係。

二、房東行為適法性

  1. 房東反覆變更立場可能違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所定之「謹慎行動」及「不受任何脅迫」之原則。

  2.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預售屋銷售資訊備查辦法第10條規定,經紀業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登錄相關資訊,房東透過房仲表達之不確定訊息應受相關規範。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房東將依原定計畫於5月1日搬遷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 製作完整的搬遷前房屋現況記錄
  2. 權益保障

    • 要求開立租金及押金收據
    • 依法進行點交程序
    • 必要時尋求租賃爭議調解協助

肆、結論

考量房東行為可能涉及不當影響租賃關係,建議承租人:

  1. 堅持依原定計畫於5月1日前完成搬遷
  2. 以書面方式進行所有溝通
  3. 保存相關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4. 必要時尋求法律協助或調解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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