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張因被告在美國海關的不實指控,導致其簽證失效無法出入美國,造成工作損失,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原告應就以下事項負舉證責任:
本案應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需審酌以下要件: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因素,可評估和解方案的可行性。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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