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外遇糾紛離婚訴訟案

•白馬因工作的關係認識莎拉,自此開始一段浪漫的外遇 • 某日白馬與莎拉前往旅館開房間,被白雪(白馬老婆)抓個正著,當場大發雷霆。經過白馬的好言相勸,立下重誓不再與莎拉來往,白雪總算願意與白馬重修舊好 • 一年後的某日,白雪發現白馬偷偷用賴跟莎拉聯络,白雪查了半天,,發現都只是聯絡一些公事,但是白雪認為他違反當初的誓言,所以就以「外遇」與「民法第1052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理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 。請問:白雪所主張的法理依據,是否可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當事人白雪女士發現其配偶白馬先生與莎拉女士曾有婚外情,經協調後白馬承諾不再與莎拉來往。一年後白雪發現白馬仍與莎拉以通訊軟體聯絡,雖僅為公事往來,白雪仍以外遇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由,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外遇」事由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本案中:

  1. 白馬目前與莎拉僅有工作往來的通訊紀錄
  2. 並無證據顯示現階段有發生合意性交之情事
  3. 單純工作往來應不構成該款之法定離婚事由

二、關於「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本案中:

  1. 白馬違反與白雪的承諾可能造成婚姻信任基礎的動搖
  2. 但現階段僅為工作性質之往來,應尚未達到婚姻難以維持的重大程度
  3. 此種程度的違反承諾,可能不足以構成該項所稱之重大事由

參、處理建議

  1. 就現有證據而言,建議暫不提起離婚訴訟:
  • 純工作往來難以構成法定離婚事由
  • 應先尋求婚姻諮商等替代方案
  • 建立明確的工作往來界限與透明機制
  1. 如欲繼續推動離婚訴訟:
  • 應蒐集更具體的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證據
  • 記錄所有可能構成重大事由的具體事證
  • 保存相關通訊紀錄與證物

肆、結論

考量白馬與莎拉目前僅為工作往來,且無具體證據顯示有不正當關係,建議白雪可先透過婚姻諮商等方式重建夫妻信任關係。若欲提起離婚訴訟,應再蒐集更具體的事證,以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要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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